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台灣固網公告取得台灣大哥大(股)公司三筆
使用權資產(補充公告取消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之租賃案)
股票代號:3045
發言時間:2024-01-15 17:01:58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1. (本次更新) 取消承租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1*8-8*7號
2.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8號
3. 台中市豐原區向陽路*8號
2.事實發生日:108/1/24~108/1/24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2.00坪
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每個月2,381元
租金總金額:每個月4,762元
使用權資產金額:279,775元
(本次更新) 於113/1/15取消承租
2.交易單位數量:12.00坪
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每個月397元
租金總金額:每個月4,762元
使用權資產金額:279,775元
3.交易單位數量:11.56坪
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每個月619元
租金總金額:每個月7,156元
使用權資產金額:392,955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考量關係人房舍資產位置及客戶申請電信服務之需求,
為該區域最適建設機房位置
1.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自然人(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86/12/31,2,000,000元
(本次更新) 於113/1/15取消承租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自然人(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103/6/1~108/5/31,每個月租金24,762元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東信電訊,因合併而取得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87/7/31,1,250,000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1.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自然人(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86/12/31,2,000,000元
(本次更新) 於113/1/15取消承租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自然人(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103/6/1~108/5/31,每個月租金24,762元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東信電訊,因合併而取得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87/7/31,1,250,000元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或付款條件:月付
租期:108/6/1~113/5/31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本次更新) 於113/1/15取消承租
2.交付或付款條件:月付
租期:108/6/1~113/5/31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3.交付或付款條件:月付
租期:108/5/1~112/12/31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董事長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擴展固定網路涵蓋範圍,佈放光纜及建設傳輸設備,提供消費者穩定、快速、優質的
電信服務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8年1月24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08年1月24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