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鴻翊 本公司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停止召開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日期:2023-12-27
股票代號:3521
發言時間:2023-12-27 17:12:5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及林泉湧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新北院楓112司執全洪字第571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今日本公司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於民國112年
12月28日召開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
6.處理過程:
依強制執行法第140條準用第129條第1項規定辦理,
禁止本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召開,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接獲執行命令,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通知各位股東。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即刻停止召開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並取消發放股東臨時會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