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鴻翊 本公司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
日期:2023-12-27
股票代號:3521
發言時間:2023-12-27 06:53: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林泉湧
相對人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2年度商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2/12/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新臺幣貳拾萬元),
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召開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
6.處理過程:
一、本公司委請律師進行答辯。
二、承審法院爰酌定聲請人以2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
召開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如聲請人提供擔保且本公司接獲法院執行命令後,將依法院
執行命令辦理,並另行發布停止召開股東臨時會相關重大訊
息;倘本公司未接獲法院執行命令者,則股東臨時會仍照常
召開。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