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仲裁案之民事裁定書(解除凍結銀行帳戶及解除廠房查封)
股票代號:6495
公司名稱:納諾*-KY
發言時間:2023-08-13 21:07:5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解除保全申請人: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
被申請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下稱「昆山環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蘇05財保354號之一
4.事實發生日:112/08/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主因昆山環保向大井和採購設備一台之買賣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共識,
故2022/08/22昆山環保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員送達《仲裁通知書》等法律文件。
B)大井和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額度為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其中凍結銀
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另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進行查封。
C)昆山環保於2023年5月29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取得深
圳國際仲裁院出具之裁決書,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
D)依裁決書作出之終局裁決,昆山環保於2023年6月2日以自有資金方式,向大井和支付
仲裁書裁決之款項人民幣3,384仟元。
6.處理過程:
A)大井和以昆山環保已履行完畢(2022)深國仲涉外仲裁4517號裁決書之內容,向法院申
請解除保全措施,包含凍結銀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及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
進行查封。
B)昆山環保於2023年8月11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取得江
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之即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大井和向法院申請解凍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包含銀行帳戶及廠房查封),解
除凍結均已生效,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解除昆山環保名下銀行帳戶資金3,281仟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關聯企業昆山環保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仲裁案,已取得仲裁院出具之
裁決書及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及廠房查封事項。
二、本公司關聯企業納諾新材料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訴訟案,已取得終審裁定之
民事裁定書,並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人民幣4,286仟元。
三、本公司關聯企業與大井和因買賣合同糾紛之法律訴訟案及仲裁案,雙方之間所有經
濟糾紛均告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