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代子公司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公告簽署
「燦坤集團到漳州投資合作備忘錄」之補充備忘錄
股票代號:4930
發言時間:2023-07-12 17:50:2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7/12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漳州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
經漳州燦坤有限公司及漳州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雙方簽署後
並經漳州燦坤的控股股東(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月28日股東大會通過後生效。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漳州市人民政府與燦坤集團於2002年5月22日簽訂
「燦坤集團到漳州投資合作備忘錄」(簡稱“原備忘錄”)
將位於漳州市龍海角美鎮龍池工業區內(現為漳州台商投資區)
約160萬平方米(約2,402畝)土地和廠房(簡稱“燦坤工業園區”)
提供給子公司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漳州燦坤”)使用,租期50年
並由當時的漳州市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簽約時為漳州市政府下屬企業,
現名為漳州市經濟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經發集團”)
與漳州燦坤簽署「廠區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五十年
自2002年12月25日起至2052年12月31日止
原備忘錄租金約定:房屋每月人民幣3元/㎡,空地每月人民幣1元/㎡
第十一年的租金按照第一年的租金(房屋以每月人民幣3元/㎡
空地人民幣1元/㎡)為基數,根據當年物價情況變化適當調整
調幅最高不超過2%;之後,每五年調整一次
每次調幅房屋最高不超過2%,空地不超過1%。
(2)由於漳州市人民政府擬對上述租賃區域進行升級改造
保留其中占地面積約500畝建設「新燦坤工業園」
(廠房及建築物面積約65萬平方米,與未改造前的建築面積相當)
按原備忘錄約定繼續出租給漳州燦坤使用。
漳州燦坤於2023年7月12日與漳州市人民政府委託方漳州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
(租賃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機構,簡稱“管委會”)在漳州台商投資區簽署
《燦坤集團到漳州投資合作備忘錄>之補充備忘錄》(簡稱“補充備忘錄”)
約定燦坤工業園區提升改造和過渡期相關事項。
(3)管委會同意遵守原備忘錄中關於廠房與空地租賃期限等相關約定。
(4)漳州燦坤因配合管委會改造升級需求縮減租賃區域
所產生一定預期利益損失及動遷成本
管委會同意將在「新燦坤工業園」的建設及運營中由經發集團給予適當的補償。
(5) 「新燦坤工業園」的改造提升計畫,計畫於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新燦坤工業園」改造提升計畫完成之當月末
為實施改造之”過渡期”。
(6) 過渡期對於未返還的廠房及空地租金,管委會同意廠房以每月租金人民幣3元/
㎡,並給予免空地租金的優惠。
(7)漳州燦坤配合升級改造的相關設備騰挪、搬遷產生的費用
由經發集團根據當地現行有效的征遷政策中涉及工廠搬遷的補償標準支付漳州燦坤;
因此所受的停產損失及過渡期的使用建築面積不足之損失
亦由經發集團酌情予以補償。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在「新燦坤工業園」改造提升計畫完成後
(1)對漳州台商投資區的社會經濟貢獻(實現納稅及工業產值)每年第一指標
為實現年度納稅8千萬元人民幣、工業產值16億元人民幣,並力爭實現第二指標
不低於每平方公尺廠房每年實現納稅150元人民幣、實現工業產值3,000元人民幣
(此項也可以按租用總占地面積計算,即每年每畝實現納稅20萬元人民幣、
實現工業產值400萬元人民幣),前述社會經濟貢獻指標在計算時
實現納稅及工業產值按各占50%權重計算;指標考核按完整會計年度進行;
指標應包括「新燦坤工業園」內包括漳州燦坤在內的所有廠商所創造的貢獻;
如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導致對漳州燦坤產生不利影響的
則應參照調整前的政策計算。
(2)如漳州燦坤連續三年無法實現第一指標,或者連續五年無法實現第二指標
則經發集團有權按未實現之比例相應縮減漳州燦坤承租的「新燦坤工業園」面積
但如遭遇戰爭、自然災害、疫情、罷工、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
或者非漳州燦坤所能控制之因素導致受影響的除外。
(3)在返還前,如該等返還廠房上有分租戶,經經發集團書面同意,漳州燦坤
可依現況將該等廠房返還於經發集團(即將漳州燦坤的出租人地位轉讓於經發集團
由經發集團繼續與該分租戶履行合同)。
(4)管委會承諾,在「新燦坤工業園」改造提升計畫完成後,若漳州燦坤能夠達成
每平方公尺廠房每年實現納稅224元人民幣、實現工業產值4,500元人民幣
(此項也可以按租用的項目總占地面積計算,即每年每畝實現納稅30萬元人民幣、
實現工業產值600萬元人民幣)的,經發集團給予漳州燦坤當年度租金10%之獎勵。
(5)對於「新燦坤工業園」的租賃價格,管委會同意按原備忘錄約定的標準收取。
(6)管委會允許漳州燦坤對「新燦坤工業園」享有整體承租權和經營管理權,
其中漳州燦坤及關係企業自用廠房和直接相關配套企業所使用的廠房面積不低於
園區廠房總面積的55%。漳州燦坤有權在承租範圍內對外轉租而無需經經發集團同意。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關於建成「新燦坤工業園」的相關租賃權利義務事項,待「新燦坤工業園」
改造提升計畫完成後,再由管委會組織經發集團與漳州燦坤簽訂續約期限為20年的
「廠房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合同期滿後
再繼續組織經發集團以前述同等條件續簽「廠房租賃合同」至2052年12月31日。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次漳州燦坤與政府相關方簽署「補充備忘錄」主要係配合當地政府
對「燦坤工業園區」進行升級改造,漳州燦坤主要經營場所不在返還地塊內
生產經營基本不受影響,在返還地塊中受影響的配套廠商
部分將調整至未返還地塊進行過渡部份自行尋找其他場地。
調整過程,漳州燦坤將協同經發集團和配套廠商協調以最小影響為原則。
在「新燦坤工業園」升級改造過程中,漳州燦坤將與經發集團溝通協調
以不影響公司和園區內配套廠商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為原則。
綜上,此次“燦坤工業園”升級改造不會對漳州燦坤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新燦坤工業園」由當地政府指定下屬企業經發集團負責建設和承擔費用,為政府行為
建設安排和資金來源由政府決策,建設週期較長,公司會及時跟進建設進度。
10.具體目的:
配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對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資區燦坤工業園區進行升級改造。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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