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接獲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部份
文字增修&補充說明)
股票代號:6495
公司名稱:納諾*-KY
發言時間:2023-06-21 21:10:3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 請 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超環保」)
他造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工程訴字第1121100948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
6.處理過程: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契約,雙方就逾期違約金、設備使用費、蒸氣使用費、損害賠償事項產生爭議,經協
調後仍無法達成共識,鴻超環保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已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出具調解成立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違約金:
(1)因承接台電興達廠廢水工程而產生未達標準處理量(每日額度處理量400CMD)規
定,每日罰款10萬元,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合計共4,040萬元
,帳入營業收入之減項。
(2)基於調解目的,雙方同意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逾期違約金酌
減為748萬3,852元。
(二)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蒸氣使用費用:
鴻超環保自執行代操作起每期之蒸氣使用量均遠高於系爭契約所預訂之數量,雙方
同意操作廢水處理設備所需用之蒸氣資源費每日超過48公噸(2,000kg/hr*24hr)部
分不予計價,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蒸氣使用費鴻超環保帳入勞務成
本逾756萬5,760元之債權不存在。
(三)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設備使用費用7,944萬4,011元之債權不存在:
該項係屬台電興達廠原擬向鴻超環保請求之金額,因台電興達廠未曾發出帳單,鴻
超環保實際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四)台電興達廠應給付鴻超環保9,294萬1,484元,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該項係屬鴻超環保原擬向台電興達廠請求已支出設備維修、附屬設備維修損害賠償
之責,經雙方同意,鴻超環保請求台電興達廠應給付之請求,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此單純為鴻超環保對台電興達廠之請求權,鴻超環保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
影響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
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經調解成立並出具調解成立書。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係就系爭勞務採購第一階段工作第1期至第14期(自110年9月15日至111年11月14日)
之爭議,雙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對於鴻超環保每期無法達成每日額
定處理量違約金(逾期違約金),酌減為以申請人當期工作款(含稅)[租賃總費用+代
操作總費用+其他收入(月報、工安等淨收入)]-資源使用費用[總使用電費、總蒸氣
使用費、總生水使用費]後之20%為計罰上限。
(二)又第一階段工作預計執行至112年底,基於前述第一階段工作第1期至第14期(110/9
/15~111/11/14)履約情形雙方已有前揭爭議,其後第一階段後續各期工作(111年12
月至112年12月)應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雙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在
相同情況下,後續履約爭議比照前揭調解建議之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