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法律仲裁之裁決書
股票代號:6495
公司名稱:納諾*-KY
發言時間:2023-05-29 23:53:1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
相對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昆山環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深圳國際仲裁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深國仲涉外受4517號-2仲裁通知書
4.事實發生日:112/05/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主因昆山環保向大井和採購設備一台之買賣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
共識,故2022/08/22昆山環保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員送達《仲裁通知書》等法
律文件。
B)大井和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額度為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其中
凍結銀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另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進行查封。
6.處理過程:
A)因案件複雜,深圳國際仲裁院依據《仲裁規則》第五十條規定,本案裁決作
出期限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B)昆山環保於2023年5月29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
取得深圳國際仲裁院出具之裁決書,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依裁決書作出裁決之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各項應付款項,應在裁決作出之
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設算最高金額約為人民幣3,400仟元。
B)納諾新材料已與昆山環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後5月底昆山環保帳上現金餘額
預計約為人民幣12,000仟元,尚足夠支應,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昆山環保支付判決之各項應付款項,屆時即可申請解除
對廠房之查封,廠房將不會面臨被拍賣等不可控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