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車王電 澄清媒體報導
日期:2018-12-05
股票代號:1533
發言時間:2018-12-05 15:04:1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12/05
2.公司名稱: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財訊快報
6.報導內容:財訊快報報導,車王電(1533)未經董事會同意取得華德動能(2237)股份,
開罰 24 萬元,--金管會表示,車王電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隔年 3 月 16 日,
累計取得華德動 (2237) 股份金額已逾實收資本額 20%,惟未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
會通過,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
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
7.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華德動能股份均依相關辦法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才進行
投資,並非如媒體報導,未經董事會同意。
茲針對此次金管會之裁罰,說明如下:本年度2018/01/26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對華德動能
現金增資案,通過依原持股比例認購,並授權董事長認購員工和原始股東放棄之額度。
本公司於2018/01/26董事會當日,針對原持股比例認購之金額計算及檢視累計一年內
對華德增資金額,尚未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惟未將員工及原始股東可能放棄
之額度由車王電認購所增加之持股納入計算,若將其納入計算,則車王電在一年內累計
對華德之增資將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即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第 14 條規定處理,本公司疏於計算其比例已超過實收資本額20%,而未檢附「取
得資產目的」、「必要性及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等資料提交該次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故金管會對公司此項疏失裁罰,並非該投資案未經董事會通
過,特予以澄清。
8.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2日依據取處準則14條第二項規定之相關資料補提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