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
股票代號:3708
發言時間:2023-05-29 19:11:4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2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2年3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112年3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證期局112年5月4日公告之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3261號
,修訂本公司「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符合一定
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二)、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
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
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
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發行條件
以上略
(四)員工獲配限制型員工權利股票後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以下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以上略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或嗣後因法令修改、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而須修正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以下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從屬公司定義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
第369條之9第二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員工為限,該一定
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二)、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
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
比例之限制。
第五條發行條件
以上略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以下略
第八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以上略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以下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