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正淩精工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對象
相關事宜。
日期:2018-11-26
股票代號:8147
發言時間:2018-11-26 16:06:4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應募對象 與本公司關係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發行股數為普通股2,950仟股。
5.得私募額度:3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發行價格訂定之依據:
1.以本公司107年11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
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依上述訂價依據,以107年11月16日前五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之
股價為29.41元為參考價格,本次私募價格定價為每股新台幣24.10元,為參考價格
之81.94%,符合本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訂價原則。
二、發行價格訂定之合理性:實際私募價格業經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
及以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市場狀況、及公司
未來展望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並同時考量
私募普通股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
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全數用以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性,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資金,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規
劃,且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確保公司與策略投
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7/11/16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29.41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24.1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原則上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
相關規定,先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再向主管機關申報
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增資繳款期間訂為107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止,增資基準日為107年11月
30日。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
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並授權董
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
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