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股票代號:8068
發言時間:2023-05-08 16:44:4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8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2,500,000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總額新臺幣2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
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比例如下:
(1)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12個月仍在本公
司任職,得分批既得20%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營業淨利,再既得10%股份。
(2)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24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
得分批既得20%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
報表為營業淨利,再既得10%股份。
(3)員工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屆滿36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
得分批既得25%股份。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為營業淨利,再既得15%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36個月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自行申請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
節之輕重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股份。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下列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
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
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該等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
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既得條件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5.公司指派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存在,惟仍需受既得條
件期限之規定,由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之。
6.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發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
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與員工即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個人表現及績效、營運狀況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
策略所需等,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定之;惟具董
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
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
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2年4月27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
台幣29.5元計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500,000股,於既得期間36個月可能
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73,750仟元。依既得條件,暫估第一年度(113年度)
、第二年度(114年度)及第三年度(115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2,125仟元、
22,125仟元及29,5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112年4月27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80,765,949股,暫估第一年度(113年度)、第二年度(114年度)及第三年度
(115年度)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27元、0.27元及0.3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
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參與股利分派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
制,配股配息將於發放日1個月內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帳戶。
(4)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
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
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
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發行辦法辦理。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
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所有發行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