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2256
公司名稱:歐特明
發言時間:2023-03-29 17:30:1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9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有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發行普通股724,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7,24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
下述時程仍在職,且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並遵守服務守則之保密規定,可分別
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前一年度考績達81分以上,未曾有
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
之情事,既得30%股份。
(2)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81分以上,第二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
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3)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81分以上,第三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
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既得條件未達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交付信託保管;既得條件未達前即不在職得
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發生繼承得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但若員工因公殉職時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
,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惟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信託保管至
原定既得期間期滿。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民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員工且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認購股數,經公司參
酌其資歷貢獻提報董事會核准前,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
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同意後訂定之。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目前已流通在外股數34,495,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1%。以董事會開會前一日(112年3月28日)之每股成交均價
新台幣39.11元估算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21,076仟元,以辦法所訂既得期間估算
,發行後(暫以113年1月發行估計)於113~115年度每年費用化金額各約為新台幣
12,294仟元、5,972仟元、2,81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流通在外股數34,495,000股計算,於113~115年度之
每股盈餘影響0.36元、0.17元、0.0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
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成既得
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
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
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受前述之限制外,於未達成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與配股、配息、資本公積受配、現金增資認股
權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產生之股份變動或所得之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新股及其相關權益之一般性既得條件,
為員工須依屆滿條件持續在職且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並依服務守則比照薪資保
密規定善盡保密責任,否則視同未達既得條件公司得依面額予以買回註銷。員工若
無持續在職或未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本公司得依面額買回其股份註銷;無在職
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等。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屆齡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
續在職者,不適用前項在職條件要求,惟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信託保管至原定既
得期間期滿,始得申請領回既得股數,惟公司必要時得主動提前中止信託保管讓其
領回;依本項之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未達
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註銷。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
行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其他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審查要求或因
其他情事而須修正時,暨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