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案
股票代號:6584
發言時間:2023-03-15 17:36: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
4.既得條件:
依本辦法所訂獲配員工之留任年資、公司整體年度
獲利以及員工績效考評等三個條件同時符合為既得條件:
年資條件(各既得期間):
自獲配日起算任職滿一年者,既得股份為獲配股數30%。
自獲配日起算任職滿二年者,既得股份為獲配股數30%。
自獲配日起算任職滿三年者,既得股份為獲配股數40%。
公司整體年度獲利條件:
各既得期間屆滿最近一年度營業淨利金額達1億元以上,
或較前一年度營業淨利金額同期成長幅度達5%以上。
前項營業淨利係以公司各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員工績效考評條件:
各既得期間屆滿最近一年度之個人績效考評達當年度總經理核定標準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全數收回並予以註銷。
另依以下規定辦理:
離職:如員工離職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
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應全數收回並予以註銷。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但經董事長核准者除外。
退休:如員工退休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
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但經董事長核准者除外。
死亡:如員工死亡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起
即視為符合所有既得條件,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程序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後,可全數既得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離職日起即視為符合所有既得條件,可全數既得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之日起
即視為符合所有既得條件,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後,可全數既得股份。
資遣:如員工資遣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資遣生效日起
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應全數收回並予以註銷。
調職: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
調動者,經董事長核准者除外。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符合發放資格員工之認定:截至獲配資格基準日止本公司正式員工,
即公司編制內之員工,不包括試用期未滿員工、臨時人員、契約工及外籍勞工。
前述員工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專業
技能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發展策略所需,由總經理擬訂獲配員工名單及
其獲配股數明細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所有獲配員工名單(包含經理人以及員工
具董事身分者)及其獲配股數皆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單一員工獲配股數不得超過本次申報發行總數之10%,並依募發準則及主管機關
規定辦理。
本於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留任所需人才,延攬頂尖專才,激勵員工長期績效,提升其向心力
與歸屬感,期使優秀員工能分享企業經營成果,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12年3月6日本公司每股收盤價65.40元設算,預估可能
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32,700仟元,以既得期間三年平均分攤,每年平均費用化
金額為新台幣10,9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預估每年平均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影響數
約為0.19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符合既得條件前,股東會相關股東權利全數
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包括但不限於提案權、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以
及選舉權等。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符合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皆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票信託保管
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全體獲配員工同意授權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代理人代表全體獲配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簽約,
且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受領返還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交至
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討論通過,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報經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
如經主管機關審核要求修正,或發行前因公司營運需要修訂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本
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報備核准。
符合既得條件之情形,如既得股數、股份撥交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通知為準。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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