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6716
發言時間:2023-02-24 15:05:1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4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發行普通股共計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
股份比例如下:
(一)員工任職屆滿下述時程:
即得期間 即得股份比例
自給與日屆滿二年 50%
自給與日屆滿三年 25%
自給與日屆滿四年 25%
(二)未曾有違反法令、員工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及其他公司內部規定者。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未符既得條件:員工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
者,除有特殊情況經公司同意者外,由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二)繼承:員工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未達成既得條件前死亡,除
經公司同意者,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外,由
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三)退休:本公司員工獲配或認購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因符合法
令規定而退休者,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除有特殊情況經公司同意者外,
由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四)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獲配或認購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後,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轉任後仍應符合本辦法
之既定條件,如有違反本辦法,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五)留職停薪、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其它原因終止僱傭關係:因獲配或認
購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已無法符合本公司訂定既得條件
,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
(二)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
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
議。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26,975,740股,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
1,000,000股,占流通在外股數26,975,740之比率為3.71%。
暫以股價新台幣90.9元(112年1月平均收盤價為78.51元,2月14日收盤價為90.9元)計
算,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0,000股,既得期間可能之最大費用化金額總計
約新台幣90,900仟元。
如於民國112年7月發行,暫估112至116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7,990仟元、
35,981仟元、24,619仟元、9,469仟元、2,84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既得期間四年,依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112至116年影響每股盈餘減少分別為
0.67元、1.33元、0.91元、0.35元、0.1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
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 165 條第 3 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
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
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
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