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事宜
股票代號:3711
發言時間:2023-02-21 16:58: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1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非具本公司董事身分且亦未具有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
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實際之認股價格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2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4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2.5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5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3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6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3.5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7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4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8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4.5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90%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5年,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前述第8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前述第8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前述第8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六)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一)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次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或股票
分割致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倘遇有本公司以其他方式發行新股時(包括公司所發行具有
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現金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1)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股數
註:上述第13項所稱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但於
認股權人依法選擇緩課所得稅時,本公司應將股票交付至認股權人在本公司保管劃撥
帳戶之登錄專戶,其具體作業依本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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