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必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18-11-12
股票代號:6625
發言時間:2018-11-12 17:26:1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39,703,53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13~108/01/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5.00~7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三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07年11月13日至108年1月12日期間,自集中
交易市場預計買回普通股800,000股轉讓予員工, 買回價格區間為每股新台幣45元至75元之
間,惟股價若低於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限,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本次買回股份之總金額
上限為新台幣60,000,000元整。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
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股
數,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人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
格,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配合公司長期發展,訂定
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
數之上限等因素,除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事會同意外,其餘員工由董事長
核定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
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八條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且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11月12日第三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8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0.5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新綜合證券出具之「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摘錄內容如下:
必應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45元至75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限內,
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必應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
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