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環泰企業 公告本公司因糊精產地標示不實案,前董事長等人經台灣高等法院
107/10/31二審判決定讞。
日期:2018-11-12
股票代號:4207
發言時間:2018-11-12 15:22: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事長康國鋒等4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上易字第1703號。
4.事實發生日:107/11/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03年桃園地檢署以未告知客戶麥芽糊精係進口品為理由,將
本公司前董事長康國鋒等5人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106/5/19一審判決4人有期徒刑後提
上訴,107/10/31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定讞。
6.處理過程:
康國鋒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國庫300萬元。
吳串根1年10個月緩刑3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國庫120萬元。
楊柏春1年8個月緩刑3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國庫80萬元。
鄭江任1年6個月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國庫40萬元。
環泰公司沒入不法所得新台幣221,929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遭判沒入不法所得新台幣221,929元
(與原判決106年依原判決沒入不法所得並提列損失41,583,849元之差額將於本年第年度
財報回沖)。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於102年10月開啟第2條糊精生產線正常營運,未再進口
麥芽糊精。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