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復盛應用 代子公司民盛應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2-11-21
股票代號:6670
發言時間:2022-11-21 17:24:3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1/21
2.發行期間:經董事會核准通過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本公司全職員工並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任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
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額為3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股普通股
7.認股價格:以本公司每股面額10元為最低認股價格。
實際認股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可依辦法100%行使認股權利。
(2)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止或
與員工所簽署之認股權協議書中有較短之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利者當然失其效力,且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
不得主張任何之補救或補償。
(3)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止以前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可執行權利期間,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逾期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方得行使,
逾期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2.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認股權利仍應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
方得行使,逾期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2.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認股權利仍應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
方得行使,逾期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止以前行使認股權利。
(4)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11.其他認股條件:
(1)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聘僱合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員工違反保密規定或轉任職於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之企業時,其尚未行使或
尚不得行使之員工認股權當然失其效力,並授權董事長依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2)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或逾期未行使致喪失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當然失其效力,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依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
得依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
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3)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
(4)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相關事宜,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5)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製作等必要程序完成後,
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1)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2)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2.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
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2.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2.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5款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訂定,修改時亦同。
(2)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