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慕康生醫 公告本公司處分大陸子公司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股權+
其他應付款-資金貸與+應收帳款-INALWAYS(BVI)
等處分案
日期:2018-10-30
股票代號:5398
發言時間:2018-10-30 21:25:0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7/10/30至民國107/10/30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本公司透過力瑋(英屬維京)有限公司處分大陸子公司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100%股權
+其它應付款-資金貸與+應收帳款-INALWAYS(BVI)處分案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依新台幣一千六百萬元(依簽訂契約當天之台灣銀行即期美金匯率買進與
賣出之平均匯率轉換成美金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0%出售100%股權+其它應付
款-資金貸與+應收帳款-INALWAYS(BVI)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美金4,000,000元折合台幣133,908仟元(依107年前二季財報數值)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電腦資訊、電子零件、組件之製造及銷售。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無保留意見。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新台幣13,109仟元(依107年前二季財報數值)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新台幣(24,144)仟元(依107年前二季財報數值)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新台幣133,908仟元(依107年前二季財報數值)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非關係人。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最終須依股權轉讓協議支付條件及實際調整數計列。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詳其它敘明事項。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取得董事會授權後並參酌股權價值合理性意見書。
18.經紀人:
不適用。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考量集團營運模式調整。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新台幣133,908仟元(依107年前二季財報數值)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26.81%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18.71%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23.44%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新台幣133,908仟元(依107年前二季財報數值)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26.81%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18.71%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23.44%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07年前二季新台幣(24,144)仟元
106年全年度新台幣(17,689)仟元
105年全年度新台幣(4,053)仟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107年前二季新台幣0仟元
106年全年度新台幣0仟元
105年全年度新台幣0仟元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其他敘明事項:
一、出售項目:1)100%股權。 2)其他應付款-資金貸與 3)應收帳款-INALWAYS(BVI)。
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歸還買賣標的公司帳列107年9月
30日資產負債表上之扣除存貨、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明細詳附件1)後之所有資
產及負債之淨額。
三、乙方於本契約簽約日後之次月一日開始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後除雙
方另有協議外, 乙方針對下列約定事項如要更換委託廠商則先需取得甲方同意後始
可更換),保證乙方之母公司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登記統一編號:
04669623,下稱慕康生醫公司)轄下電子產品事業部業務(下稱慕康電子產品事業
部),經評估甲方報價之產品銷售總額(加計產品銷貨成本後)後,如毛利率超
過6%以上者,則全數需委託甲方生產。如毛利率介於4%-6%之間,乙方之母公司則保
留雙方協商之委託權利。如毛利率低於4%以下者,乙方始有轉換委託商之權利。相關
產品之賠償與客訴費用及出、退、換貨之相關費用及運費等均由甲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