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統新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日期:2018-10-22
股票代號:6426
發言時間:2018-10-22 14:05: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2,838,54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23~107/12/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6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
故前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七屆第16次(107年10月22日)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全職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
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由董事長按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特殊貢獻分配之,此一分配辦
法由相關單位擬定並由董事長核定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
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本公司得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但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或法令規定,經股東會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將庫藏股以低
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之一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得限制員工至多在二年內不得轉
讓。
第九條﹙其他﹚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董事會制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107.06.30)已發行股份33,509仟股之1.49%,且本次買回
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2,500仟元僅占本公司(107.06.30)流動資產662,749仟元之
4.9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
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
未有重大影響,且預定買回股份、價格均依法規辦理,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