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川寶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18-10-19
股票代號:1595
發言時間:2018-10-19 17:52:3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39,967,89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22~107/12/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5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本公司107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若逾三年而未轉讓依法規註銷股份。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孫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子或孫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在職員工為限。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
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
權數;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另行核
定。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毫以
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
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10月19日107年度第6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
份1,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1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0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鴻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川寶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