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精星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7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日期:2022-05-30
股票代號:8183
發言時間:2022-05-30 15:12: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49,556,75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5/31~111/07/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7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1/30 ~ 109/03/13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96年第一次)預定買回5,000仟股,實際買回2,509仟股,係因整體經濟環境未明,
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考量員工認股之意願,致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第二次(97年第一次)預定買回5,000仟股,實際買回3,250仟股,係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有
效資金運用,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第三次(97年第二次)預定買回3,000仟股,實際買回2,887仟股,係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有
效資金運用,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第五次(105年第一次)預定買回6,000仟股,實際買回2,840仟股,係因股價高於買回區間,
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11年5月3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
過擬於111年5月31日至111年7月29日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500仟股,買回區間
價格為每股60~75元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
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以下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轉讓股份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
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它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
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
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一、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
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
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參酌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
因素。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
股。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由本公司管理單位依第四條
規定擬具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核定,非經理人則由審計委員
會審核,董事會核定之。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認購不足之餘額依前項規定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及轉讓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
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
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換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
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
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其所發生之相關稅捐及費用
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
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
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
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
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41%,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37,500仟元,僅占本公司111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核閱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4,232,648仟
元之0.8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
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
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