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博智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2-05-06
股票代號:8155
發言時間:2022-05-06 06:08:3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1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各既得期間屆滿時,依本項所訂之員工個人績效指
標及公司整體績效指標分別計算各指標之比例後,再將其與下列各既得期間屆滿日可
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相互乘積,計算各既得年度之既得股數:
屆滿一年:40%、屆滿二年:30%、屆滿三年:30%
(A)個人績效指標:
員工自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法
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員工道德行為準則及懲戒處分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
事,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之前一個年度個人考績為甲及以上,員工績效指標比例以
100%計之,個人考績未達甲者,員工績效指標比例以0%計之。
(B)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公司將以本期淨利(稅後淨利)金額為公司整體績效指標,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之前
一個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之本期淨利(稅後淨利)金額:
(a)達3.5億元及以上,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100%。
(b)介於3.0億元及以上,未達3.5億元間,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80%。
(c)介於2.0億元及以上,未達3.0億元間,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50%。
(d)未達2.0億元,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0%。
(2)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股為單位。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指標與公司整體績效指標,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員工於既得期間內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或留職停薪期滿未復
職,除本公司發行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獲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應向
員工全部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3)下列情況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A)留職停薪:政府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規定,經公司核准辦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
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留職停薪生效日起即暫停其既得
期間之年資計算,直至復職生效日起依比例恢復其既得期間之年資計算。復職
後至下一次既得期間屆滿日,當年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股數,依本公司
發行辦法計算所得既得股數及實際任職天數佔當年度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計
算至股為止),其餘股份由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若留職停薪期間,逢遇
前述既得期間屆滿日,則該年度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未既得之股份由公司無
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B)職業災害:獲配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最近一次既得期間屆滿之
既得條件。獲配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當日即視為達成最近一次既得期間屆滿之既得條件,由繼承人完成
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
之權益。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
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C)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D)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上述情事衡情有例外處理
之必要者,授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核定後據以辦理之。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
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給與日已到職並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本公司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全職正式
員工。實際獲配之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本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於發行前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最近停止過戶日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為49,756,000股,預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3.01%,若以111年5月4日之收盤價144.0元擬制估算,
於111年度至114年度應費用化金額合計總數為2.16億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於111年度至114年度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合計總數為4.2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
尚屬有限,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