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為昇科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2-05-04
股票代號:2252
發言時間:2022-05-04 17:27: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4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000仟
元。
4.既得條件: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既
得35%股份。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既
得65%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辦理留職停薪者,獲配尚未既得
之股份,公司將無償收回;於未達既得條件期間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公司
無償給予員工。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年內之最近一次設定目標項目未達成者,獲配該年度尚
未既得之股份,公司將無償收回;於未達既得條件期間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
職時,員工可全數既得。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可全數既得。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
事會決議,惟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
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持續正向、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董事會開會通知前一天(111年5月3日)普通股之收盤價
64.6元為基礎估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為新台幣12,920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
條件估算,發行後111年~113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3,634仟元、6,837仟元及2,449仟
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已發行股數91,000,000股估算,預估111年~113年每年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分別為:0.04元、0.07元及0.0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1個月內,該股份將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
人之集保帳戶。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及其他
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
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如有未盡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