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致 代子公司蘇州聯致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接獲蘇州工業園區人
民法院民事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2-04-19
股票代號:3585
發言時間:2022-04-19 18:48:2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徐曉
被告:蘇州聯致科技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蘇0591民初825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徐曉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園區法院)遞狀訴訟請求,蘇州聯致於
110/11/23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程序、出席人數均違反公司法規定,向蘇州工業園區
人民法院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土地廠房等不動產的活化方案」
將其土地廠房轉讓蘇州群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群策) 案,一併進行申請財
產保全請求查封蘇州聯致名下土地廠房,並提供擔保,經園區法院准以查封裁定。
園區法院受理上述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於111年4月14日以簡易程序審理朝開庭審。
(2)裁定情形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111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蘇0591民初825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聯致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2)本案中,聯致公司的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主持董事會會議,而係由其代理人彭盛
通主持,但彭盛通並非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人員,也非聯致公司董事,故董事會
會議程式嚴重違反了公司法及聯致公司章程的規定,應予撤銷。
(2.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撤銷被告蘇州聯致科技有限公司於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
6.處理過程:
6.1.原告徐曉與被告蘇州聯致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園區法院於2022年1月19日
立案受理。
6.2.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案外人薛承財的申請,追加其為第三
人參與訴訟,在111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於111年4月18日審理終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經營及財務方面並未產生較大影響;
惟蘇州聯致土地房產已被查封,變更登記應無法完成。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8.1.蘇州聯致擬在受送達後15日內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爭取二審
改判可能性。
8.2.蘇州聯致評估重新再次召開董事會,擬安排董事長親自出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