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百聿數碼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22-04-14
股票代號:6622
發言時間:2022-04-14 18:07:0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9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
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獲配之股份比例如下:
自獲配日起:獲配股數三分之一
自獲配日起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三分之一
自獲配日起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三分之一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信託契約、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相關合約約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表公
司議約及簽訂)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
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有權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本公司同意辦理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薪
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益
,並於獲配股數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5)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6)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既
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
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7)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三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
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8)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
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
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包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如下:
(1)全職者:受雇用並定期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人員:受聘請之計時性或聘用性人員、定期契約及顧問人員。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經營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與生產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900,000股。以111年4月12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
台幣35.05元估算,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
台幣30,703仟元,如以111年10月初發行計算,暫估111年至113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
為新台幣12,793仟元、13,646仟元及4,26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111年至113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426元、0.455元
及0.142元。本公司未來年度營收預估將呈成長趨勢,故經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
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受配及現金增資之權利
,且不具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準用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不
計入股東會之已發行股份總數。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
際發行日期及其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
變而有修正必要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