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星寶國際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私募對象
日期:2022-04-13
股票代號:6130
發言時間:2022-04-13 15:10:3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對象:合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間關係: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6,800,000股(第一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10,000,000股之普通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依據本公司111年1月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
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股價,或
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
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募集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
本公司未來長期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
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
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
計畫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
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1年4月6日
11.參考價格:54.4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43.52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
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長依
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與應募人協商,在符合本議案之私募條件、期
限與相關法令原則下,與應募人簽署私募認股協議書,以利辦理後續增資認股相關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