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元勝 代重要子公司潮港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於
110年會計年度變動會計估計事項
日期:2022-03-24
股票代號:4419
發言時間:2022-03-24 19:42:4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4
2.變動之性質: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及證券發行人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
重要子公司潮港城擬變更部分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估計耐用年限。並由簽證會計
師提出複核意見。
3.變動之理由: 配合新租賃契約及相關資產實際使用情形,重新評估耐用年限,以
合理反映未來之經濟效益。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 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 無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本公司之重
要子公司潮港城向台中魚市場承租使用權資產,並在相關使用權資產上增建建物、附屬
物、機電工程、消防工程及冷凍庫等(帳列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租賃改良一般耐用年
限介於10~20年間,其他設備一般耐用年限為15年。原會計估計採使用權資產剩餘租賃期
間與相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一般耐用年限較短者,以9~10年作為耐用年限。
潮港城於民國110年11月與台中魚市場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新約租期為民國110年10月1日
至119年12月31日,且到期後可優先承租9年,潮港城預計將繼續承租。
潮港城依據新租約約條件及相關租賃改良之實際使用狀況重新評估,因租期及預計續承
租期間長於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一般耐用年限,為反映資產之經濟實質,故擬將租賃
改良及其他設備之耐用年限分別調整為10~20年及15年,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
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辦理。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 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宜鈞會計師及程建憲會計師之複核意見如下
潮港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潮港城)擬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變更其部份折舊
性資產(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耐用年限,以使固定資產經濟效益與耗用年數符合,
相關資產原採用與新採用之耐用年數及採用新耐用年數之原因與具體事證,暨採用新耐
用年限對當年度損益之影響數,經本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
條規定予以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
一、 變更會計估計之原因與相關依據
上開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係潮港城向台中魚市場承租使用權資產,潮港城在相關使用權
資產上增建之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性質為建築及其附屬物、機電工程、消防工程、冷凍
庫工程等),其一般耐用年限屬租賃改良部分介於10~20年間,其他設備則為15年,原會
計估計係取使用權資產剩餘租賃期間與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一般耐用年限較短者,分別
以9~10年及10年攤提折舊。
潮港城於民國110年11月與台中魚市場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新租約租期為民國110年10月
1日至119年12月31日,且到期後可優先承租9年,潮港城預計將繼續承租之。
潮港城依據新租賃契約條件及相關租賃改良之實際使用狀況重新評估,因租期及預計續
承租期間長於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一般耐用年限,為反映資產之經濟實質,故擬將租
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耐用年限分別調整為10~20年及15年,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
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辦理。
二、新會計估計較原採會計估計為佳之具體事證
潮港城管理當局為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反映資產實際使用之狀況,參考相關資料及考
量場地租賃年限而重新評估該等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折舊攤提年限之合理性,管理當局
認為變更後之新耐用年限較能反映資產之經濟實質,亦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中所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
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之規定。
三、會計估計之累積影響數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規定,若估計變動影響以
後數期,應於以後各期處理,不調整當期及以前各期損益,亦不計算累積影響數。
由於潮港城係因重新議定新約並調整租賃期間,致重新評估資產之實際使用情況及對未
來經濟效益之影響,故會計估計變動之影響開始於新約議定後之期間,故不予計算累積
影響數。
四、會計估計對於當期損益之影響
依潮港城之設算資料,該等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估計耐用年限之變更,係始於民國110
年10月1日之後,並未影響民國1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相關折舊費用金額及以前年度之
各期損益。
潮港城擬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變更該等資產耐用年數之估計,此一估計變動預計將使
民國110年度之折舊費用減少新台幣5,936仟元。
五、本會計師經執行下列程序
取得新耐用年限採用後之財產目錄,檢視及核算該等租賃改良及其他設備之剩餘耐用年
數及折舊費用影響數之計算,並未發現重大異常或不一致之情事。
綜上所述,本會計師依所執行之複核程序,認為潮港城自民國110年10月起變更部份
折舊性資產(租賃改良及其他資產)之耐用年限,所稱變更會計估計之原因與相關依據
、新會計估計較原採會計估計為佳之具體事證及耐用年限之變動等內容,應屬合理,尚
未發現有應作重大修正之情事。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不適用
12.因應措施: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經111年3月24日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依規定公告申
報,並另將提報111年股東常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