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向張勛逵、張家銘及前員工李銘及黃子紳(原
名:黃志成)等提出民事告訴,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41號)民事判決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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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2022-02-23 17:41: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字第41號
4.事實發生日:111/02/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本公司向張勛逵、張家銘及前員工李銘及黃子紳
(原名:黃志成)等提出民事告訴,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損害賠償
訴訟乙案,本公司就判決書內容說明。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說明如下:
(1)本案判決被告黃子紳(原名:黃志成)、張勛逵、張家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參億陸仟柒佰陸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子紳(原名:黃志成)、張勛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陸萬
參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2)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億貳仟貳佰伍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黃子紳
(原名:黃志成)、張勛逵、張家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子紳(原名:
黃志成)、張勛逵、張家銘如以新臺幣參億陸仟柒佰陸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黃子紳(原名:黃志成)
、張勛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子紳(原名:黃志成)、張勛逵如以新臺
幣壹仟捌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盡速與律師討論後,採取合適之法律措施,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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