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補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股票代號:5490
發言時間:2021-11-11 07:22:5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31,930,62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11/09~111/01/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9.00~3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股份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31,931仟
元,本次計畫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14,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0年11月09日起至111年01月08日止。預計買回
3,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2%。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9元至38元。惟如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櫃檯買賣市場買進。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2%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轉讓辦法,請詳附件七。
(五)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詳附件八。
(六)委請證券承銷商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書,請詳附件九。
(七)公司自110年11月09日起至111年01月08日止執行庫藏股買回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六及第八項規定,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等之本人及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司之股票,相
關罰則: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時,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
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八)本案若經主管機關通知修改或調整,或有未盡事宜之處,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九)謹提請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
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或對公司有較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給予原則﹑標準及細節事後
彙總提報董事會。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由公司參酌員工職務﹑工作績效﹑職級﹑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
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兼顧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原則標準,細節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決,事後彙總提報董事
會。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並彙總提報董事會。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0年11月8日第九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 3,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1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2.0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
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條文修訂,將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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