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灣之星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10年現金增資案洽特定人
繳款期間。
日期:2021-10-12
股票代號:3157
發言時間:2021-10-12 17:31:2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12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
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1年1月25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0月7日
金管證發字第1100359946號函准予備查。
(2)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10年10月25日,為因應特定人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
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擬將特定人認購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11年1月25日,現金
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110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案,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致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
工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二、申請期間:
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17:00止。
三、申請方式:
適用本補償方案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不同意延長募集期間或因其他原因已無
認購意願,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書」,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
繳款證明影本,若遺失繳款證明請填具「切結書」,並於申請期間截止日
(110年10月21日17:00)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至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
一樓;電話:(02)2504-8125】,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同
意延長募集期間並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退還股款之條件及退還金額:
適用本補償方案之原股東及員工已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送達「認股撤回
暨股款退回申請書」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
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0.79%(註1)/365】
註1:臺灣銀行110年8月10日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0年10月28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2)承諾書如下: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民國(下同)一一○年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0218
號函同意申報生效,每股發行價格4.16元業經110年8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51928號函核備在案。
為使此次資金募集順利完成,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
期間,預期對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因此致原股東、
員工及投資人等受有法律上之損害,立書人願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清棠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