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巨路 本公司收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判決書
日期:2021-10-07
股票代號:6192
發言時間:2021-10-07 17:16:0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
被告: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4.事實發生日:110/10/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爭訟標的:中油公司與本公司「105年度轄區監控系統(DELTA V)維護保養工作」勞務
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勞務採購契約)。
發生原委:中油公司稱本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至其桃園供氣中心大潭隔離站及大潭
計量站更換分散式控制系統之電源供應器,因操作疏失,造成其輸往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大潭電廠之天然氣供氣壓力下降,導致台電大潭電廠6部燃
氣發電機組跳機,進而使台電公司切離部分用戶供電,並執行緊急分區輪流停電,中
油公司於賠付台電公司相關損失新台幣358,638,956元後,即以本公司違反勞務採購契
約向本公司求償新台幣358,638,956元,因本公司於更換分散式控制系統之電源供應器
時並無任何操作疏失,自無法同意中油公司向本公司求償之金額,致遭中油公司向本
公司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本訴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10年9
月30日判決(本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收到判決書),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4,3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
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提起上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