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樺漢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定價及
其他相關事宜。
日期:2021-08-11
股票代號:6414
發言時間:2021-08-11 17:08: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11
2.公司債名稱: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1,500,000,000元。
4.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發展及規劃引進長期合作之策略性投資夥伴。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3.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
書」予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申請
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
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私募轉換公
司債。前述日期如遇臺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14.買回條件:
(一)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滿三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
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
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
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並於債
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私募
轉換公司債。(二)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滿三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
滿前四十日止,若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
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並於債券收
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
換公司債。(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
憑)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
全部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止,除
(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
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轉換價格220.7元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約為6.56%。
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93.44%。
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後續相關應辦理及其他未盡事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法令規定全權
處理之。(二)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
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
點選「投資專區」之「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