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和進 本公司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訴訟案
日期:2021-07-29
股票代號:3191
發言時間:2021-07-29 17:17: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台上字第1803號。
4.事實發生日:110/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請求給付貨款訴訟。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電公司)簽訂存貨共
同銷售合約,總價款共計28,000仟元,本公司業已收取2,800仟元之預收貨款,並取得
遠電公司代表人曾怡華之不動產設定抵押,雙方約定,遠電公司於合約期間內出售之價
金所得盈餘或虧損30%內歸屬於本公司,惟截至民國104年2月合約到期終止,遠電公司
未依約銷售該存貨且未將存貨返還本公司,故本公司將存貨淨額19,492仟元扣除預收貨
款2,800仟元之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收款金額約16,692仟元,本公司管理階層與遠電公
司多次協商無效,已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
,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並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查封
遠電公司代表人曾怡華之不動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已於民國105年1月24日完成
詢價,惟民國105年間因曾怡華陸續提供擔保金4,500仟元整,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
北院隆104司執火字116472號函諭示裁定於北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案件判決確定
、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後本公司不服依法提起抗告,並於民國
105年11月30日二審裁定遠電公司供擔保之金額應提高為6,700仟元。遠電公司業向最
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案由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駁回遠電公司再抗告。本
公司另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就全部款項提起民事訴訟,於
民國10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本公司勝訴,遠電公司應支付本公司原訂單金額
29,250仟元扣除預收貨款2,800仟元之後計26,450仟元,並加計自民國103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遠電公司不服依法提出上訴,並於民國106年3月
22日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遠電公司業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本案進行三審訴訟程序中
。惟本公司預估收回可能性低,故已於民國108年第4季將存貨淨額19,492仟元扣除
預收貨款2,800仟元之剩餘其他應收款16,692仟元全數提列備抵損失。最高法院就遠電
公司提出之上訴案件,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為由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更審判決敗訴,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院提出
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22日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