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鼎創達 更正107年8月17日本公司與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之
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內容7、8)
日期:2018-08-18
股票代號:5304
發言時間:2018-08-18 11:42:1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
4.事實發生日:107/08/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南亞公司於民國95年間以本公司尚有積欠其貨款及違約未受領
貨物與正式下單訂購而受有損害為由,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案號:95年度重訴字
第186號)請求賠償。案經第一審判決,命本公司給付美金伍佰肆拾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
、新臺幣壹億零捌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4月
20日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判決(一)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按:即本公司)給
付逾美金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本息、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
壹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按:即南亞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被上訴
人應返還上訴人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柒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雙方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頃獲接
承辦律師轉送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書,就前開(三)所述內容駁回南亞
公司之上訴而告確定外,其餘部分,均予以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全案事實部分全部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本件於100年5月南亞公司已假執行本公司現金247,185仟元,本公
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本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委請律師進行臺灣高等法院之更二審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