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南港 有關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任法人董事涉特別背信
對本公司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提自訴事。
日期:2021-07-25
股票代號:2101
發言時間:2021-07-25 21:09:5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7/23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據報載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公司)於
民國(下同)110年7月23日,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本公司涉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依同法第179條
規定對本公司指派在泰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趙國帥即本公司
副董事長、本公司董事長張昌平及本公司榮譽董事長林學圃
提起自訴。
6.因應措施:本公司及本公司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無
泰豐公司所控背信情事,泰豐公司惡意提起本件自訴,本公司
將於收受自訴狀繕本後與律師研議依法應訴並提出答辯,以捍衛
本公司與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泰豐輪胎公司提起本件自訴理由無非指摘本公司通知
美國商務部退出反傾銷稅率調查,致泰豐公司受有損害,違背
董事應負之忠實義務云云。
(2)惟本公司自109年6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立案以來,即
組成律師團隊、慎重配合美國商務部之調查。詎美國商務部就
本案仍初步裁定98%之傾銷差率,雖本公司於初裁後仍持續配合
美國商務部調查並持續進行溝通與抗辯,但均未獲正面回應,
本公司鑒於有效使用集團資源,始決定由海外子公司繼續供應
美國市場,並將重心有效投入是否造成「產業損害」之調查與
認定,以期爭取反傾銷調查案不成立之最佳判決結果。
(3)至本公司聲明未來不再參與反傾銷調查,則包含泰豐公司
在內之國內其他輪胎廠商即有機會直接適用我國唯一應訴廠商
即正新公司之較低反傾銷稅率,此對其他輪胎廠商及台灣輪胎
產業而言,為絕對有利之商業判斷,並非為圖本公司不法利益,
更非出於損害泰豐公司之目的。
(4)綜上,本公司與實際行為負責人絕無損害泰豐公司財產或
利益之意圖與背信行為。泰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企圖恫嚇
本公司、混淆市場視聽,其動機與目的均屬可議,本公司待法院
正式送達自訴狀繕本後,即與律師研議配合自訴程序依法答辯,
以捍衛本公司及各該被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