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陽程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
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日期:2018-08-14
股票代號:3498
發言時間:2018-08-14 15:17:5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4
2.減資基準日:107/08/15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5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退
還股東股款,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13937號
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
券換發作業程序」規定,擬訂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
二、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
(一)換發有價證券名稱: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二)換發股份總數及金額:包含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91,675,725股
(上櫃普通股77,675,725股及私募普通股1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總額計新台幣916,757,250元
(三)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資銷除股份27,502,717股(銷除上櫃普通股
23,302,717@股及銷除私募普通股4,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
計新台幣275,027,170元
(四)減資比率:減資比率30%,每仟股減少300股,即每仟股換發700股,每股
退還股款新台幣3元
(五)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股份總數64,173,008股
(上櫃普通股54,373,008股及私募普通股9,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總額計新台幣641,730,080元
(六)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股
比率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300股,即每仟股換發700股,每股退還股款約新台幣
3元,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份,得由股東自舊股票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
過戶前一日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
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份,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本公司股票於公開集中市場最後
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計算改發現金,現金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
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上開收盤價承購之
三、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舊股票相同
四、減資換發新股時程擬定如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7年10月3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107年10月4日至107年10月12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7年10月7日(因最後過戶日107年10月7日適逢假日,
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07年10月5日16時30分前)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7年10月8日至107年10月12日
(五)減資換股基準日:107年10月12日
(六)新股票上櫃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櫃買賣日:107年10月15日(自新股票上
櫃買賣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7年10月22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為之)
五、換發新股作業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請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
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三)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之股東,請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及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新股聲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及劃
撥作業
(四)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攜帶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買
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
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並填妥換發新
股聲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五)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4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7/10/12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6.新股預計上櫃日:107/10/15
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54,373,008股
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84.73%
9.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減資基準日107年8月15日僅作為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之用,並不
影響股票
(2)本減資換股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
後辦理之,內容若因法令或客觀環境而需變更,本公司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
另行公告更正之
(3)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