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宣德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日期:2018-08-13
股票代號:5457
發言時間:2018-08-13 15:59: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8/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11/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原於106年11月10日公告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及107年5月8日公告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7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並於107年8月13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如下:
第三條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
憑證予符合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單一員工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第五條
(二)既得條件: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註銷。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事,或工作績效不合格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
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
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相關之勞雇契
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 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為之。
第七條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3)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6.15
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號函釋規定。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
合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仁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
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
(二)既得條件: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事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
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相關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
評估 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為之。
第七條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
通股股份增加,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
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完整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