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天鈺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為子公司深圳天德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擬出具承諾事項議案
日期:2021-05-31
股票代號:4961
發言時間:2021-05-31 14:29:33
說明:
1.董事會日期:110/05/31
2.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深圳天德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及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本公司經由Trade Logic Limited 及
Ever Harvest Limited持有深圳天德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15%股權。
4.對公司或子公司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承諾事項暨影響內容說明: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天德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擬申請首次公開發
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案」)。為進一步
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本公司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提供相關承諾事項。現就承諾函中可能對本公司之財務
、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內容說明如下:
(1)關於穩定股價措施的承諾
發行人上市後三年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人最近一期
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本公司承諾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且按照上市案內穩定股價預案之控股股東增持股票條件成就日起10個交易日內,書面
通知發行人關於增持股票的具體計劃以供其公告。整體而言,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
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2)關於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的承諾
本公司將不會越權干預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發行人利益。本次募集資金投
資項目係持續投入新產品研發,引進高端研發人才,增強發行人自主創新能力,其投
入效益將逐年呈現,以降低股票攤薄股東權益之影響,整體而言,對本公司之財務、
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3)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發行人集團外的其他企業不會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以任
何形式從事與發行人所從事的主營業務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構成競爭的業務或活
動;也不會新設或收購與發行人所從事的主營業務在任何方面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
爭的企業、實體。因本公司及發行人主營業務定位及未來發展方向即存在差異,故整
體而言,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5.公司及子公司因子公司掛牌出具之全部承諾事項:
本公司需出具之承諾事項,內容摘錄如下:
(1)關於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
本公司承諾不進行違法行為導致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
料所載之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關於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和賠償承諾
若中國證監會認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構成欺詐發行上市的,本公司承諾將
敦促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股份;如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
的,則本公司將依法賠償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
(3)關於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的承諾
詳上揭第4點之(2)。
(4)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及不佔用公司資金的承諾
本公司將盡可能避免與發行人發生關聯交易,對於確實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發生
的關聯交易事項,本公司將促使該等交易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發行人公司章程
和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5)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詳上揭第4點之(3)。
(6)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本公司將嚴格履行在本次發行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事項。如有違反,本公司
將公開道歉,並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糾正;如造成發行人或其投資者造成損
失,並已由有權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最終判決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
(7)關於股份權屬、股份轉讓、減持意向及股份減持的承諾
本公司真實持有發行人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本公司不轉
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要求
發行人回購該股份(下稱「鎖定期」)。股票上市交易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下稱「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上
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鎖定期屆滿之日起24個月內本公司減持價格應不低於發行價。
(8)關於保證獨立性的承諾
本公司與發行人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方面獨立,保證發行人具有直接面
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9)關於穩定股價及股份回購的承諾
詳上揭第4點之(1)。
(10)關於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的承諾
若發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應有關部門要求需要為員工補繳上市前相關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險費,或因此承擔任何罰款時,本公司願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補繳金額或
罰款。
(11)關於發行人租賃房屋的承諾
就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租賃的房產,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若租賃房產被拆
除或拆遷,或因合同糾紛無法繼續使用該等租賃房產的,本公司將補償發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6.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日期:110/05/31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