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安瑞-KY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7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08-10
股票代號:3664
發言時間:2018-08-10 15:51:3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
亡時,其法定繼承人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授予期間”)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可行使50%被給予
之認股權憑證,其後每月得行使四十八分之一之認股權憑證。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公
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5)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含退休、資遣人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九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應
視為收回並註銷。
(2)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
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核准後,認股權人得依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
股權。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認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認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授權董事長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
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