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鈞泰 依投保中心來函要求本公司對前任董事長、總經理
以及經理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依法提起訴追。
日期:2021-05-18
股票代號:6131
發言時間:2021-05-18 10:16:5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告: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趙算、王哲鴻、林忠吉、林時賢、田臨文、俞惟中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0/05/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鈞泰公司)及子公司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鈞
洺公司)、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翊公司)業於110年5月1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對陳聰明、蔣寶夏、
丁揚修、趙算、王哲鴻、林忠吉、林時賢、田臨文、俞惟中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請求應賠償金額臚列如下:
(1)被告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趙算、王哲鴻及林忠吉等六人自106年12月1日起至
107年5月31日止,恣意使用鈞泰公司及其子公司鈞洺公司之證券帳戶網路交易帳號、密
碼,及資金進行股票交易。被告等六人總計使鈞泰公司、鈞洺公司虧損高達3億8154萬
9750元。故鈞泰公司、鈞洺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3億8154萬9750元。
(2)被告陳聰明、蔣寶夏、趙算等三人明知鈞泰公司並無需求卻自107年5月7日起至同年
7月6日實施庫藏股,導致鈞泰公司受有1906萬8450元之重大損害。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
被告應賠償金額為1906萬8450元。
(3)被告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及王哲鴻等四人以假投資名義,由鈞泰公司董事長丁揚
修主導董事會決議,並違背投資項目風險審查等內部控制機制,投資部主管王哲鴻逕行
在「投資案評估建議表」簽名,而通過「鈞泰公司增資禾翊公司1億4600萬元」、「禾翊
公司投資墾丁傳奇休閒農場開發案1億元」、「禾翊公司參與英勝公司增資4500萬元」等
案,使鈞泰公司先增資其子公司禾翊公司1億4600萬元,再由禾翊公司分別投資力京公司
墾丁傳奇休閒農場開發案1億元、英勝公司4500萬元。故禾翊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
額為1億4500萬元。
(4)被告陳聰明、蔣寶夏欲假借投資外國基金之方式,將鈞泰公司、鈞洺公司之資金流回
私用,故由丁揚修引介叡誠公司理財顧問林時賢予陳聰明、蔣寶夏,並與史丹福基金代
銷機構台盛公司負責人田臨文共同謀議,透過叡誠公司虛偽申購史丹福基金,並以叡誠
公司及X-So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之銀行帳戶作為收款帳戶與履約信託保管
帳戶,由鈞泰公司、鈞洺公司分別匯出美金420萬元、230萬元至上開帳戶,再輾轉匯入
由陳聰明、蔣寶夏持有之各個人頭帳戶,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股票交割款等。故鈞泰
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美金420萬元;鈞洺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美
金230萬元。
(5)被告陳聰明、蔣寶夏明知鈞泰公司並無購置住宅之需求,仍指派趙算向劉玉麗出價
購買其所有之美河市房屋,並由鈞泰公司將保證金3000萬元匯予劉玉麗,再由蔣寶夏向
劉玉麗商借該筆款項,用以交割蔣寶夏個人股票。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
為3000萬。
(6)被告陳聰明、蔣寶夏、趙算及俞惟中假借合作投資昇華公司、飛躍公司之名義,欲挪
用公司資金,由陳聰明、蔣寶夏指派鈞泰公司董事張趙算主導董事會決議,於未經過任
何投資風險評估等內部控制作業情形下,由趙算逕行於「核准」欄位簽名,製作「鈞洺-
飛躍投資案」評估建議表、「鈞泰-昇華投資案」評估建議表,並無視飛躍公司及昇華公
司當時財務狀況不佳並涉嫌虛偽交易等重大問題,而通過投資案,使鈞洺公司向王國信
買入飛躍公司股權3000仟股,並於107年5月14日以給付保證金為由將3000萬元匯至王國
信帳戶。另鈞泰公司以投資拍片為由,借給付訂金及投資款之名義,分別匯款1000萬元
、5000萬元予昇華公司。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6000萬元;鈞洺公司。
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3000萬元。
(7)被告陳聰明、蔣寶夏為挪用鈞泰公司資金,由鈞泰公司向凱達公司承租房屋,並以
預付長安東路辦公室押金、租金之名義匯款共1920萬元予凱達公司,嗣後雖經鈞泰公司
解除租賃契約,然陳聰明、蔣寶夏僅返還850萬元。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
為1070萬元。
6.處理過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將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
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