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天瀚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日期:2021-05-11
股票代號:6225
發言時間:2021-05-11 16:36:0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及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
格,且在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前提下,引進
得以拓展本公司業務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原則;洽定特定人之相關
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如下:
應募人名單 與本公司關係
---------------------------------------------------------
安誠投資有限公司 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
黃文彥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怡君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且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
游迪伊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劉政軒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儀和投資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為持有本公司股份
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
(3)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係考量其本身對本公司營運已有一定
程度了解,參與私募應能較順利於短期挹注本公司營運所需資金,
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維持公司繼續經營及確保股東權益。
衡量應募人意願、行政作業時程及資金繳納時效等,以確保執行股
東會決議事項。
(4)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應募人名單 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與本公司關係
之股東名稱
---------------------------------------------------------
安誠投資有限公司 黃文彥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游迪伊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劉政軒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儀和投資有限公司 陳怡君 公司代表人為持有本公司
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
股東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股數,擬以不超過50,000,000
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私募總金額將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
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
訂定方式應屬合理。惟若因參考價格之採計期間內,本公司普通股於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依據前述定價原則,尚無法
排除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有低於面額之可能。倘有該等情事發生時,
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
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
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
及發行成本,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多項用
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
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
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
不得自由轉讓。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
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
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其
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若因未來法
令或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
(2)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選擇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3)為配合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代表
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有價證券之契約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