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信邦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子公司北京信邦同安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擬出具承諾事項案
日期:2021-03-19
股票代號:3023
發言時間:2021-03-19 13:55:06
說明:
1.董事會日期:110/03/19
2.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北京信邦同安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及持股(或出資額)比例:85.53%
4.對公司或子公司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承諾事項暨影響內容說明:
北京信邦同安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同安或發行人),擬於大陸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版申請上市。本公司為北京同安主要控股股東(以下統稱控股股東及其一
致行動人),根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之要求控股股東及
其一致行動人需給予相關承諾事項。相關承諾事項摘要如下5.所示,以下僅就對本公司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承諾事項評估如下:
一、「關於股份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的承諾函」、
「關於持股意向和減持意向的承諾函」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出售或轉讓發行人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上市後6個月內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
發行價或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時,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鎖定期滿後2
年內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本公司以長期持有北京同安為目的,故該承諾函雖影響控
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營運管理權限,但整體而言對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財務
、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二、「關於穩定股價措施的承諾函」
發行人上市後三年內,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其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
,即啟動穩定股價預案,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公司股票。本公司單一會計年度增持股票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其最
近一次從發行人獲取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50%;因涉及回購股份之資金總額為不超過上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此影響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
人之經營管理權及營運週轉金運用,但整體而言對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財務、
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三、「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函」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獲取之收益於廠房設備建設完畢後逐年呈現,如:加強研發、
拓展業務…等,以降低股票攤薄股東權益之影響。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越權干預
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但整體而言,對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財務
、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5.公司及子公司因子公司掛牌出具之全部承諾事項:
一、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需出具之承諾事項,內容摘錄如下:
(1)關於股份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的承諾函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首次公
開發行上市後6個月內,如果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
行人股票將在上述鎖定期限屆滿後自動延長6個月的鎖定期。本公司所持發行人股票在
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
(2)關於持股意向和減持意向的承諾函
本公司在所持發行人本次發行前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規範性文件及證券交易所監管規則且不違背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諾的情況下,將根
據資金需求、投資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確定是否減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3)關於減少並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本公司將盡可能減少或避免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交易,若與發行人之間發生無可避免
之關聯交易,將在平等基礎上,以公平、公允等原則進行。
(4)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與發行
人及其下屬公司經營業務構成競爭或潛在競爭關係的業務與經營活動。
(5)關於避免資金佔用的承諾函
在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作為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期間,不謀求將發行人及
其下屬企業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控制的關聯企業使用。
(6)關於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承諾函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相關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若發生需補繳
或未繳納而承擔任何罰款或損失,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承擔補繳義務和由此產生
的滯納金、罰款等費用。
(7)關於穩定股價措施的承諾函
發行人上市後三年內,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其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時,即啟動穩定股價預案,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
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公司股票。本公單一會計年度增持股票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
其最近一次從發行人獲取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50%;因涉及回購股份之資金總額為不
超過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
(8)關於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函
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控股股東及其
一致行動人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的公
司股票發行價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實施。在實
施上述股份回購時,如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關於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的承諾函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保證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存在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
虛假內容等欺詐發行的情形。
(10)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函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將嚴格履行發行人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公司做出
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確保發行人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
(11)關於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函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將遵守並執行屆時有效的發行人相關
規範中利潤分配政策。
(12)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函
如因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或者其投資者遭受損
失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3)關於控股股東對招股說明書的確認意見
招股說明書中相關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指使發行
人違反規定披露資訊。
6.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日期:110/03/19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