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上福全球 本公司與Canon Inc.間專利侵權訴訟和解
日期:2018-08-07
股票代號:6128
發言時間:2018-08-06 20:02:3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Canon Inc.
被告:Color Imaging Inc.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Georgia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se No. 1:11-cv-03855-RLV(前次案號)
4.事實發生日:107/08/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101年間日本Canon Inc.對本公司及Color Imaging Inc.在美國
喬治亞州法院起訴,主張本公司及Color Imaging Inc.侵害Canon Inc.
所擁有之專利權;民國106年間在美國喬治亞州北區法庭,一審陪審團
判決本公司侵權。
6.處理過程:
(1)本案各方考量如持續訴訟的情況下,不僅曠日廢時,且需耗費各方大量
訴訟人力與費用,故本公司、Color Imaging Inc.與Canon Inc.三方就
本訴訟達成和解,結束已進行6年多之訴訟程序。
(2)本公司同意給付Canon Inc.美金5,500仟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財務影響:本公司同意給付Canon Inc.美金5,500仟元。
(2)對業務影響:依和解約定,專利地區不能再銷售系爭產品,預估1年業務
影響金額新台幣6,500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今日晚上9:00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就本案召開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
上福全球本次開立記者會之目的,說明上福全球及關聯企業Color Imaging
Inc.與日本CanonInc.碳粉卡匣專利侵權訴訟一案,於今日民國107年8月6日
達成和解協議之緣由,以及此和解協議對上福全球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此訴訟發生原委,追溯至民國101年3月5日,日本Canon Inc.對上福全球
及關聯企業Color Imaging Inc.在美國喬治亞州法院提出碳粉卡匣侵權訴訟。
經上福全球管理當局和美國專利律師對其訴訟內容評估結果,認為上福全球
並未侵犯Canon Inc.在美國碳粉卡匣之專利權,初步判定為濫用專利權行商
業干擾之行為。故上福全球於民國101年5月5日前初步回應其訴訟內容,且
向法庭提出對Canon Inc.反訴以保護市場。上福全球兩位相關證人亦於民國
101年7月30日至民國101年8月3日至美國完成口頭採證,並於民國102年8
月6日舉行馬克曼聽證會,特別專家之報告結果認為上福全球未侵權,對上
福全球有利。民國103年1月9日,法官對馬克曼聽證會下正式命令,採信特
別專家的報告結果。
未料民國106年6月22日在美國喬治亞州北區法庭一審陪審團初步判決上
福全球侵權,判賠美金370萬元,因一審陪審團判決結果與民國102年8月6日
法院針對本訴訟所辦之馬克曼聽證會之特別專家報告結果差異頗大,上福全
球與美國律師團認為一審陪審團判決有重大瑕疵,將著手進行動議二審上訴
。雖然上福全球與律師團隊認為馬克曼聽證會命令對上福全球有利,上訴二
審仍有機會扳回一城,但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1) Canon Inc.在民國104年陸續推新專利保護的全新系列產品,012專利所涵
蓋的產品範圍與市場價值日益減少。
(2)即使二審上福全球佔有利之地位,該訴訟都有可能發回一審更審或Canon
Inc.再上訴,若持續訴訟不僅曠日廢時且耗費大量人力與訴訟費用。
(3)上福全球在民國107年1月甫收購本產業最大品牌通路商Katun,營運重心
更應著重於如何發揮併購Katun之綜效及創造集團最大利益。
基於上述各點,上福全球決定與Canon Inc.就本訴訟案達成和解,結束長達
6年多之訴訟程序。另上福全球同意給付Canon Inc.美金550萬元之和解金,
並依相關會計規定及準則處理。另依和解規定,受專利保護地區不可再銷售
系爭產品,預估一年內對業務影響金額為新台幣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