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合再生 說明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7號判決
(補充106/10/14 重訊公告內容)
日期:2021-01-27
股票代號:3576
發言時間:2021-01-27 18:37:3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字第927號
4.事實發生日:110/01/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雙方簽訂之矽晶片買賣
修約協議書後續是否履行產生爭議,合晶公司遂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第一審
訴訟程序,請求本公司賠償不履行合約造成的損害。本公司於一審審理中對合晶公司
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部分的預付款。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13日一審宣判如下:
本公司應給付合晶公司新台幣5億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同時駁回本公司反訴請求合晶公司返還預付款的部分。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號)
6.處理過程:收受一審判決後,本公司於106年10月31日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
後,於110年1月27日宣判,本公司所提之上訴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此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以及晶圓供應並無重大影響。
2)上述新台幣5億元已於106年10月提存於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未來現金流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針對此宣判內容,本公司深表訝異與不合理,將於收到判決
書後,就法院判決結果違誤之處,於上訴期限內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維護本公司
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