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力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庫藏股買回
日期:2018-07-31
股票代號:1447
發言時間:2018-07-31 15:17:2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3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27,919,20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8/01~107/09/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65~1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十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7年9月30日修訂
第一條 本公司為提高經營績效並留住優秀人才、激勵員工士氣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且員
工得受讓之股份總額以不超過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後,訂定員工得
受讓股份權數,並呈送董事長同意後施行。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受讓員工之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員工依本辦法享有之員工認股權利不得轉讓。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刪除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八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力鵬企業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5.65元至12.00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
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力鵬企業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