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富邦金 本公司公告公開收購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日期:2020-12-19
股票代號:2881
發言時間:2020-12-19 01:15:53
說明: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 109/12/21。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1段237號。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 03374805。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
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為3,772,452,281股。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新台幣13.0元。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本次收購有價證券期間自109年12月
22日(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110年2月1日止
(以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
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
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
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10.公開收購之目的: 本公司及日盛金控皆為金融控股公司,
業務係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管理為限,已投資之事業包括
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透過本次公開收購,日盛金控
將得結合本公司之集團資源及管理經驗,提升其整體經營效
益,為更廣泛的客戶群提供更完善、多元之金融服務,故擬
進行本次公開收購,後續本公司不排除依據相關法令吸收合
併日盛金控,並依法終止其上櫃。本公司將於合併完成後持
有日盛金控旗下所有子公司,且不排除於未來視實際情況依
法就日盛金控旗下子公司之組織、營運、業務、財務、人事
及科技系統等與本公司進行整併,以進一步強化本公司之整
體競爭力。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1) 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總計3,772,452,281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即為被收購公司109年10月14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被收購公司
全部已發行普通股3,772,452,281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100.00%
(3,772,452,281/3,772,452,281股=100.00%);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886,603,386股
(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0.01%)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
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
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
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
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有價
證券。
(2) 公開收購對價:
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3.0元。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
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
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其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
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
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
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
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除所得
稅外之上開稅費,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為免應賣人所獲
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
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股數低於5股(不含)
者不予受理。
(3) 收購對價支付日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
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
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公開收購人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
之情況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
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
(4) 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
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
或已生效:
a.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
公開收購人於109年12月18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
並擬於12月21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b.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被收購公司股份
最高為3,772,452,281股,已達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
所定「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及同條項
第5款所定「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
任免者」之結合行為,另公開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上一
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
,公開收購人將於109年12月21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
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若無法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
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前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
不禁止結合,應賣人應自行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
或延後取得收購對價及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
(5) 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
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
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6) 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本公開
收購說明書之網址:https//www.emega.com.tw
(即受委任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或公開資訊
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
12.受任機構名稱: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機構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95號3樓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
或比例時仍予以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
本次預定收購最高數量為3,772,452,281股
(即為被收購公司109年10月14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被收購公司
全部已發行普通股3,772,452,281股
(即全部股份總數)之100.00%
(3,772,452,281/3,772,452,281股=100.00%);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886,603,386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
全部股份總數之50.01% (即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
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
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
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有價證券。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
處理方式:
(1)本次公開收購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確定未達「最低收購
數量」,或無法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
期間屆滿日)前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不禁止結合,或經
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要約全
部撤銷,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70001601168)
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應賣股份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其處理方式:不適用。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
(華僑、外國人收購本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適用;
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核准」或「已核准」):
無。
17.是否有涉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事業結合適用;
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被收購公司股份最高
為3,772,452,281股,已達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持有
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及同條項第5款所定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之結
合行為,另公開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
金額已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公開收購人將於
109年12月21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
若無法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
日)前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不禁止結合,應賣人應自行
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或延後取得收購對價及市場價
格變動之風險。
18.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
書。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
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請於22.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揭露法律意見書全文):申報書件
業經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胡浩叡律師及林孟衞律師審核並
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本案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建澤會計師據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出具公開
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
書、證明文件及其償還計畫: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
每股現金新臺幣13.0元,若達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
3,772,452,281股,
總收購價金為49,041,879,653元,
將以公開收購人帳上之自有資金及發行商業本票支應。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規定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
名稱、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
之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決
定對價價格之因素:不適用。
22.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
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
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
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
、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
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
決議之理由): 無此情事。
23.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1)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3.0元。
(2)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
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其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
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
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
用,本公司及受委任機構即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兆豐證券”)將依法申報公告。本公司支付應賣人股
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元以下無條
件捨去。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
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股
數低於5股(不含)者 不予受理。
(3)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
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本公司與日盛
金控結合)且本公司已如期將公開收購預定總收購價全數
匯入兆豐證券所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後,公開收購對
價將由兆豐證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
長期間屆滿日)後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
撥付。
24.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
每股現金新臺幣13.0元,若達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
3,772,452,281股,
總收購價金為49,041,879,653元,
將以公開收購人帳上之自有資金及發行商業本票支應。
25.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
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
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2)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
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3)公開收購價格
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
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
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
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
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會計師綜合考量資產法及市場法之結論,試算被收購公司
於評價基準日合理之每股收購價格參考區間為新台幣
11.3元至14.7元。故認為公開收購人擬以每股現金
新台幣13.0元為對價,公開收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之50.01%至100%之每股價格係於合理範圍內,應屬合理。
(2)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
益比之比較情形:請詳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
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不適用。
(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
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
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不適用。
26.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括(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
計畫內容。(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
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
權益之重大事項。):
(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公開收購人為
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係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管理為限,其
業務範圍為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以及對被投資事
業之管理,其得投資之事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
保險業及證券業等。公開收購人旗下主要子公司包括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被收購公司亦屬金融控股公司,其業務與公開收購
人相同。被收購公司旗下主要子公司分別為日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國際產
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本次公開收購,被收購
公司將得結合公開收購人之集團資源及管理經驗,提升被
收購公司之整體經營效益,為更廣泛的客戶群提供更完善
、多元之金融服務。於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公開收購人
規劃於一年內依據相關法令吸收合併被收購公司,被收購
公司股票將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因合併而終止上櫃
買賣,公開收購人將於合併完成後持有被收購公司旗下所
有子公司。公開收購人不排除於未來視實際情況依據相關
法令就被收購公司旗下子公司之組織、營運、業務、財務
、人事及科技系統等進行整併,以強化被收購公司旗下各
子公司之整體競爭力。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
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
事項:於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公開收購人規劃於三年內
依據相關法令吸收合併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股票將於
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因合併而終止上櫃買賣,惟前述
規劃之具體時程仍須由公開收購人、相關公司董事會及/
或股東會視實際情況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決定。
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或與
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1)本公司委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胡浩叡律師、林孟衞
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 請詳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2)本公司委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建澤會計師出具
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