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元大金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儲蓄銀行(韓國)公告民事第二審判決結果
日期:2020-11-03
股票代號:2885
發言時間:2020-11-03 18:08: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Pentagon City
被告:元大儲蓄銀行(韓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韓國首爾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9NA2033362
4.事實發生日:109/11/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元大儲蓄銀行(韓國)前身韓新儲蓄銀行曾授信予原告Pent
agon City,原告則將其33.3%股權設定質權予韓新儲蓄銀行以供擔保。韓新儲蓄銀行為
受償欠款而行使質權,取得原告33.3%股權。嗣原告於97年9月辦理現金減資,支付韓新
儲蓄銀行減資股款韓圜280億元,原告乃以被告違反韓國(舊)相互儲蓄銀行法有關儲蓄
銀行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上限為10%之規定為由,主張被告受領超過10%範圍的減資款屬
於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韓圜19,599,159,915元(折合新臺幣約5.5億元)。前經韓國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2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在案,原告於108年7月8日上訴。
6.處理過程:案經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儲蓄銀行(韓國)及本公司財務、業務
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告於收受判決書後兩週內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