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力特 本公司平鎮廠因廢水處理未符合放流標準,經桃園市環保局依水
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裁罰,共計新台幣351萬元整
日期:2020-10-12
股票代號:3051
發言時間:2020-10-12 13:32:3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12
2.發生緣由:108年07月18日環保局派員於本工廠雨水溝及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未符
合放流水標準且汙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且污泥機損壞而無法製造出
污泥。
3.處理過程:因人員作業疏失造成設備損壞且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將廢水引流至雨水溝
造成放流水超過排放標準。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351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損壞設備已修復完成,並懲處該名作業人員, 該員現已離職。
(2).另持續加強廢水操作員的作業紀律及教育訓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