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浩鑫 代孫公司SHUTTLE COMPUTER (H.K.) LIMITED公告接獲山東省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
日期:2020-09-30
股票代號:2405
發言時間:2020-09-30 18:47:4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反訴被告):蘇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爾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浩鑫電腦(香港)有限公司(SHUTTLE COMPUTER (H.K.)LIMITED )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9)魯02民初366號
4.事實發生日:109/09/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茲因蘇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爾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海爾公司)與孫公司
SHUTTLE COMPUTER (H.K.)LIMITED(下稱浩鑫香港)對於訂單交期的認知定義不一致,
因而導致本訴訟案。浩鑫香港皆依據雙方談妥之新交期出貨,惟海爾公司卻主張應以初
期之合作意向訂單交期為準,指控浩鑫香港延遲出貨,以藉故拖延對浩鑫香港的應付帳
款,並無理控訴浩鑫香港有違約轉委託及違約扣留模具之情事。
6.處理過程:
(一)浩鑫香港已委請大陸專業律師處理訴訟案,並於108年11月反訴海爾公司應支
付積欠之貨款以及逾期付款損失。
(二)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後,法院於109年9月之一審判決如下:
(1)浩鑫香港應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人民幣(下同)8,909,897.84元、違約轉委託
違約金15,092,864.89元、模具款713,000元、違約扣留模具違約金213,900元。
(2)對於浩鑫香港所提之反訴,海爾公司應支付貨款12,311,187元、
截至108年8月20日之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39,173.21元(108年8月21日至實際支
付日之利息另計)、逾期付款違約金33,844.88元。
(三)依據委請大陸專業律師表示,因一審法院未依客觀事實及業界慣例評估,片面偏頗
支持海爾公司之主張而逕行裁決,已嚴重背離法院公正審理邏輯及程序。為此,大
陸專業律師建議浩鑫香港依法提出上訴。
(四)除本案,雙方尚有另一個訴訟案,即浩鑫香港於108年12月間向海爾公司提起請求
呆滯料費用及相關賠償人民幣20,022,309元訴訟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凍結海爾
公司173萬美金之資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浩鑫香港與海爾公司間之訴訟案件中,雙方互有應支付對方之債權及違約金,且浩鑫香
港對前述應收之貨款已全數提列呆帳準備,同時浩鑫香港亦已凍結海爾資產,因此截至
目前對浩鑫香港整體之財務業務影響如上述之說明。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浩鑫香港將委請專業律師提出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